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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规范 国有资产面临巨大风险

日期:2021-12-13 14:45:52 来源:中国商报

案情简介

2014年,一汽大众某项目落户山东青岛,大量配套企业陆续入驻,一家主营家具出口的青岛嘉某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宝公司)在规划区域内。

在此背景下,时任青岛市即墨区某镇领导于2017年出面洽商,由国有独资控股的镇政府平台公司——青岛华某某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府平台公司)对嘉某宝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进行整体性收购。嘉某宝公司负责人解某正意识到本企业有碍政府整体规划,为了企业自身发展同意被收购。据报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公司的初步评估意见,商定征收价格为1.7亿元。

2017年11月初,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带了一式两份转让合同来到嘉某宝公司进行合同签订工作。由于当初出于配合政府平台公司工作的原因,解某正按照张某要求在转让合同上盖章确认。据报道,“(该转让合同)就是一份避税合同,一式两份,我全部带走了……因为不重要也没有给你们留下,一份交给税务局,另一份也不知道扔哪里去了。”张某在录音中一再表示,这是为了应付税务局,并对解某正强调不用顾忌太多。

后据调阅的转让合同显示,转让方(甲方)为嘉某宝公司,受让方(乙方)为政府平台公司。第二条载明,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款约定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乙方;本宗房地产转让款总价共计人民币6300万元;本合同签订且本宗房地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缴纳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价60%的首笔转让款,本宗房地产过户手续费办理完毕后,乙方向甲方付清剩余转让款。第三条载明,本宗房地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担。

转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在双方尚未签订正式收购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平台公司向嘉某宝公司转账1.1亿元,汇款用途为“支付嘉某宝公司厂房土地款”。

据报道,“因1.1亿元已到账,李某等人以后面的6000万元能否及时给付开始进行权力寻租,要求在余款中进行大比例回馈,并指示相关利益人和解某正签订2600万元的回扣协议”。解某正担心凭空增加的债务风险危及企业,最终,双方僵持不下且丧失信任,而已进入公司账户的1.1亿元补偿款因账户被农商银行某支行锁死,该笔款项的实际控制权也没在公司手中。由于还有6000万元尾款未付,且已支付的1.1亿元的实际控制权也未在手中,因此嘉某宝公司一直没有和政府平台公司签订正式的土地征收协议并履行土地过户手续。

嘉某宝公司为配合政府平台公司土地厂房的收购而停产并遣散了工人,最终导致企业现金流断裂产生诸多财务压力,自2018年开始,嘉某宝公司债务总额陡增。青岛某建筑有限公司因相关建设合同纠纷将嘉某宝公司告上法庭,嘉某宝公司相应土地被查封。2018年3月6日,政府平台公司向即墨区法院提交的一份《保全异议申请书》显示,鉴于以上房地产已经出让给申请人(政府平台公司),请求对以上房地产解除查封。理由如下:申请人与嘉某宝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转让合同,嘉某宝公司已将包括以上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申请人。双方于2017年12月22日各自缴纳了契税和印花税。转让合同总价款1.1亿元,申请人已于2017年11月30日以支票转账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嘉某宝公司。嘉某宝公司已将转让的房产及土地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已经实际接管占用。查封房地产未能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是因为嘉某宝公司在已还清抵押贷款的前提下但未能及时办理抵押撤押手续,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责任不在申请人。

上述《保全异议申请书》提及的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转让合同与同年11月30日转让合同总价款1.1亿元这一事实的关联性没有得到青岛嘉某宝公司的确认。随即,政府平台公司撤回了申请。

今年5月,政府平台公司将嘉某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转让合同。起诉书显示,2017年11月1日政府平台公司与嘉某宝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嘉某宝公司将相关土地及房产转让给政府平台公司,签约后政府平台公司已支付全部土地、房产转让款及税费。现因嘉某宝公司涉及多起债务纠纷,案涉土地及房产已被多轮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嘉某宝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律评析

综合媒体报道及相关案情,笔者发现嘉某宝公司转让房地产一案只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6300万元的合同,因各种原因,在没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上亿元的国有资产被支出,相应土地、房产历经数年未完成过户。

笔者认为,较以往的阴阳合同纠纷不同,此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正常的房地产买卖经济合同纠纷。很明显,此案涉嫌存在偷漏税行为,且存在国有资产面临巨大损失的风险。结合本案现有材料,笔者就该案中“避税”合同的认定以及诉讼中若偷漏税行为被证实所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发表个人意见。

首先,嘉某宝公司称,“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依据(签订于2017年11月1日的转让合同),事实上系为避税而虚报交易价格所签订。”按照原告在该协议签订后向被告支付了1.1亿元首付款也可以推断,6300万元可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图的交易价格。也就是说,即使双方之间后续未发生争议,双方也没有按照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而实际履行的是双方约定好的其他价款。因此,该份转让合同是否为避税所签,结合媒体报道等其他证据,不难判断。

其次,这份转让合同的签订如确系为规避国家税收,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为了避税而达成虚假交易价款的约定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合同约定,本宗房地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政府平台公司)负担;本合同签订且本宗房地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缴纳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价60%的首笔转让款。从以上约定内容可以看出,相关税费都由原告(政府平台公司)负责,因此,该份转让合同涉嫌偷漏税的主要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转让合同若涉及逃税罪,该罪属于刑事犯罪。我国法律规定,民事和刑事是有严格区分的,负责审理此次民事案件的法院不会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部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偷漏税责任者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笔者认为,双方应按照此前真实意思的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收购款项,而被告亦应妥善处理土地厂房查封事宜,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至于被告所称已收到的1.1亿元被银行锁死并被莫名转出的情况,若排除法院冻结及依据判决而划转的情况外,该行为涉及被告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建议被告另案解决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家国资公司,在未签订正式转让合同前就向被告支付巨额转让款的情形,使国有资产处于巨大风险的状态,相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之其主导的转让合同还可能涉嫌存在偷漏税行为,主办人员亦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相关银行支出1.1亿元的行为也值得推敲,相信银行不会根据政府平台公司提交的6300万元转让合同合同就支出1.1亿元。总之,在无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支出1.1亿元且存在逃税嫌疑,种种反常操作应该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类似的收购行为在当地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值得相应部门深入思考。

最后,结合本案现有材料,笔者认为,政府平台公司以转让合同起诉嘉某宝公司,主要目的或为通过民事诉讼掩盖其已给国有资产造成巨额损失的客观事实,并或以相关房地产买卖纠纷已走法律途径为托词,逃避国有资产、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或问责。(作者单位: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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