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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先诊疗后付费……福建医保重大变化!

日期:2023-02-11 06:23:36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2月10日讯记者10日从省医保局获悉,福建近日印发了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明确了高额医疗费用监测推送的标准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的程序,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提高救助精准度。

据了解,新出台的我省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五类。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属于新认定的医疗救助类别,特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省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前四类人员实行依名单按规定救助,无需另外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


【资料图】

此外,为及时发现和救助因病致贫重患者,福建还建立了高额医疗费用监测机制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层层递进,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防线。

据介绍,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进行预警监测,每月15日向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推送监测筛查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标准的疑似对象名单,由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情况认定,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实施救助。

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实施救助,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记者还了解到,困难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受分类分档资助参保、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倾斜救助等医疗救助政策。

资助参保方面,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 90%比例定额资助。

住院和门诊费用救助方面,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第一类、二三类、四类、五类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其特殊门诊和住院政策内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分别按照90%、70%、60%、50%标准给予补助。

此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记者还了解到,为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福建还对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要求医院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在结算上,认定地与参保地一致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标签: 医疗费用 基本医保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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